雲南網訊(記者 詹晶晶 念新洪)7月25日—7月27日,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昆明舉行,會議將審議《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修改稿)》。按照草案修改稿,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將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
  【焦點】
  省財政扶貧資金將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的30%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
  依據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中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草案修改稿還對扶貧資金有了明確的要求,提出“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 加大對雲南扶貧的資金支持力度。
  【措施】
  執行定點掛鉤扶貧責任制度
  依據草案修改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農村貧困地區的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第十三條明確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等應當執行定點掛鉤扶貧責任制度,制定幫扶措施,履行幫扶職責。
  同時,草案修改稿還提出,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執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監管】
  未經批准變更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將受處分
  對於扶貧資金的監管,草案修改稿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扶貧開發情況。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
  對於扶貧開發工作人員出現玩忽職守行為的,草案修改稿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要求,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超越權限審批或者未經批准變更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獲得經濟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雲南:省財政扶貧資金將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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